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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新闻资讯

  第一条根据《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工作,保证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下同)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考试,主要包括:

  第三条钢制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JB4734《铝制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2、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射线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害地进行检测人员1名。

  3、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4、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施、射线透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5、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蛤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6、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一样的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PROC。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十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第六条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须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3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第七条焊接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考试。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PROC做相关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第八条焊工考试内容有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考试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第九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条 在焊工考试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四)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使用与保管;

  (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十)焊缝外观检测验证的方法和要求,无损害地进行检测方法特点、适合使用的范围、级别、标志和缺陷识别;

  (十二)焊接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工艺纪律、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考核和管理规则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查记录应记入《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应从焊接方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及试件形式等方面做考核。焊接方法分类及代号见表1,焊条类别、代号及适合使用的范围见表2,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见表3,各种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见表4,焊接要素见表5。

  第十四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试件钢号或焊材变化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一)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时;

  (二)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时;

  (三)除Ⅳ类外,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较低类别钢号时;

  (四)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其它类别钢号时;

  (五)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时;

  第十五条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属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四)表5中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和08之一改变时;

  第十六条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一种焊接办法来进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不一样焊接办法来进行组合考试,或由两名(或以上)焊工在同一个试件上采用相同或不同焊接办法来进行组合考试。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焊工的组合考试试件,厚度不小于20mm。

  螺柱焊试件和堆焊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接头形式见图2。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6。其中堆焊试件首层至少堆焊三条并列焊道,总宽度≥38mm;堆焊管材试件最小外径应满足取样数量要求。

  (一)手工焊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7。t为每名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在试件上的对接焊缝金属厚度(余高不计),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与试件母材厚度T相等。

  (二)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见表8;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7。

  (三)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见表9,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

   (四)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母材厚度T和S0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表7 手工焊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mm)

  表8 手工焊管材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mm)

  表9 手工焊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范围(mm)

  (五)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管外径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和管板角接头管外径的最小值为试件外径,最大值不限。

  (六)气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及焊缝金属厚度不大于试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

  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和管板角接焊件;反之不适用。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规定要重新考试时,适用于焊件角焊缝,且母材厚度和外径不限。

  (九)焊机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试件,经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它位置考试合格后,只适用相应位置的焊件,见图3。

  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堆焊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堆焊层厚度不限,适用于焊件厚度范围见表10。

  (十一)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焊接位置及代号见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