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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之争五大焦点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生物质锅炉系列

产品介绍

  2005年度的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会议,于1月10日结束。从表面上看,由于煤、电双方对电煤价格分歧太大,处于互不相让、僵持不下的局面。而如果做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衔接会背后所隐藏的煤、电双方的深层次矛盾,煤、电两大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步问题,电力体制改革问题,煤炭和电力价格的市场化问题,慢慢的变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2004年,尽管我国煤炭年产量已经突破16亿吨的大关,巨大的需求推动煤炭价格一路飙升,年涨幅突破100元/吨。2004年7月中旬,秦皇岛的离岸价每吨达到450元左右,比年初增长了155元。用煤企业把煤炭运到华东地区加上运费每吨已达到500多元。煤炭价格的增幅和单价的增量都创历年最高记录。

  而同样面临强劲需求的,则是电力。2004年,由于电力供应紧张,国家发改委先后三次提高电价。电价上扬,让煤炭企业看到了提高电煤价格的希望,毕竟电煤也面临着需求大增甚至供不应求,但价格却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然而,煤炭企业要求提高电煤价格的呼声受到电力行业的,也没有正真获得政府的允许,这引起了煤炭企业的强烈不满。

  在这种局面下,原定于2004年12月初召开的全国煤炭订货会,由于煤、电双方就电煤价格问题迟迟没有谈拢而一拖再拖。以至于到2004年12月中旬,双方才在国家发改委的出面协调下,在北京召开了订货会的预备会。然而,煤炭方面一段时间以来,在电煤价格上着的幅度及付款方式上的强硬态度,令电力方面无法接受。

  此次订货会前,国家发改委制定了“2005年电煤订货价格应以2004年9月底车板价为基础,上下浮动8%”的原则。然而,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超过此前发改委原则上制定的8%的上着的幅度,才是他们力争的目标。毕竟8%的上着的幅度为电煤价格打开了一个难得的突破口,更为煤炭全行业增加资金积累、提升整体竞争力提供了可能。

  面对煤炭的强硬态度,电力企业寸土必争。2005年春节前夕,在衔接会期间没有签下理想电煤供应合同量的五大发电集团联合上书国家发改委,反映电煤供需合同未能有效衔接,价格上也存在诸多遗留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电煤资源在衔接会上未得到一定效果衔接。衔接框架意见明确2005年直供电网电煤总量为4亿吨,但实际签订的供需合同严重不足,尤其是7300万吨新增机组用煤衔接堪忧,兑现也存在不确定因素;

  二、价格涨幅大大突破国家发改委电煤价格指导意见,这必将给整个电煤市场带来混乱,也给其他煤炭企业留下涨价空间;

  三、供需合同中价格条款存在遗留问题,虽然签订了中长期合同,但煤炭企业要求合同中一定要标注明确“执行价格另见补充协议”,为日后涨价预留空间,背离了发改委“必须根据电煤价格指导意见明确具体执行价格”的规定,对年度电煤价格控制极为不利;

  四、国家关于煤炭资源衔接“三优先、三符合”的原则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电煤中长期协议未得到一定效果履行,原定价格再次被提高。衔接会上,独立发电厂订货比例明显高于五大电力集团,违规项目订货无人监管,电煤订货不均现象尤为突出,一些电厂订货比例高达100%,一些电厂却一吨煤也未定下来。

  煤炭不让步,电力不买单,这让国家发改委左右为难。毕竟煤炭和电力都属于国家的基本“命脉”产业。

  上海最大的发电企业——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透露,目前发电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包括:一、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企业成本上升,盈利减少甚至会出现亏损。以该公司为例,2004年仅燃料成本就高达6.5亿元,而收入仅为7亿元,加上另外的成本,亏损已成定局;二、煤炭价格持续上涨,而质量却不断下降。按照相同的价格,2004年电煤质量比2003年大为下降,其中煤灰含量已经增加到50%以上,而锅炉设计规定要求煤灰含量最高不能超过30%。由于杂质含量严重超标,电厂的锅炉已经多次出现“群炉结焦”现象,有的锅炉结焦重达数吨,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进一步说,如果电厂能够自行消化煤炭价格上涨压力,而由于煤炭质量下降造成的发电设备的损坏又由谁来承担责任?

  据中华电力的一位经理估计,2005年电力行业的整体利润会低于2004年。因为煤炭价格实际涨幅一旦超过了8%,电力企业利润就会受一定的影响。大唐集团总会计师胡绳木则表示,煤电联动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了集团公司成本压力,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煤炭涨价形势不可逆转,控制好集团公司煤炭价格成本仍然是当务之急。

  也有专家觉得,电力企业消化煤炭涨价成本,除内部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外,也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套改革,这包括建立市场化的电价机制,以及电力行业与煤炭行业改革的同步进行。煤、电两大行业之间有的矛盾,深刻反映出行业间改革的不同步、市场准入的行政性限制等明显问题。以电力行业而言,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特别的重要。以“竞价上网”为主的电价改革已经起步,只有在终端电价上引入竞争,才能使5大发电集团之间以联盟关系为主转向以市场之间的竞争关系为主。同时,地方保护盛行,也使煤矿行业一直处在无序竞争的边缘,政府应积极促进煤炭企业的整合,在目前的2万多家煤矿中联合形成一批有实力的煤炭集团,来提升竞争层次,增强企业的话语权,让煤、电两个行业真正处于一个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中,促进双方良好协调关系的建立,实现真正的互动。

  专家认为,每一个行业从垄断到竞争的时间表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中国不一样的行业之间利润率差别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产业之间不协调的关系容易加深,矛盾容易激化。面对这样的现实,政府职能部门在积极推动垄断行业改革的同时,应该从兼顾产业公平、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面出发,积极搭建平台来促进各产业之间,特别是优势产业和劣势产业之间交流合作。例如,鼓励煤炭与电力企业、钢铁与造船企业之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良好的行业间对话机制等等,以此作为过渡,来促进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当然,目前处于高利润的企业和行业本身也应该清楚地看到,依靠国家政府的保护和垄断地位获取的高额利润难以长久,在市场利润率被摊平的过程中,再去通过影响政府来保证自身的地位,或者在市场机制调整产业关系过程中设置障碍不是长久之策。只有自主而积极地进行市场化改革,才能对企业迎接全球竞争、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好处。

  在全国性的生产资料中,只有煤炭行业还主要是通过全国煤炭订货交易会的形式,组织宏观调控。原因主要在于煤炭运输主要依赖铁路,铁路运输计划又要在订货会上分配,因此煤炭订货会对煤炭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起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逐步过渡,订货会与市场脱节、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也慢慢变得明显,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有实质内容的慢慢的变少,从近年来全国煤炭订货交易会的实际效果看,其作用已经日渐衰弱。

  比如说2003年的长沙煤炭订货会,电力部门自始至终坚持“三个不能改变”——按2002年煤炭订货合同价格不能改变、合同条款不能改变、订货基数不能改变。而由于煤炭供应紧缺,获得发言权的煤炭企业并不买账。虽然国家发改委从中协调,提出以上一年的合同价格为基准,每吨煤炭上涨5元,但其建议并没有被采纳。订货会上只按原定价签订了40%的国家计划安排购煤合同,双方不欢而散。

  2004年福州煤炭订货会,发改委有备而来,首次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的政策,允许发电用煤价格每吨上涨不超过12元,同时允许发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涨7厘,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涨8厘。基于此,此次订货会还算顺利,共完成重点合同订货4.8亿吨,煤电双方签下90%的合同。但业内人士称,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履约率越来越低,相当部分企业只签订了供货量,却不谈价格。当煤炭供应紧张时,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煤炭企业就不愿意再按原来签订的合同执行;同理,当煤炭供过于求,煤炭价格下降,电力企业也不愿意履行既定合同。所以,订货会签订合同更多的是为了获得铁路运力资源。但运力其实并不是一定要来这里以这种形式才能解决的。

  在2004年的煤炭订货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曾明确地说:“我希望像2004年这样的煤炭订货会2005年不再召开。”而要不要开这样的订货会,前后也经历了多次讨论。2004年6月以来,发改委会同煤电和运输部门先后在山西等5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广发问卷,第一个问题即是“现行煤炭分配订货方式存在的主要利弊和缺陷”,并征求改革的具体方案。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认为,煤炭订货会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不仅交易方式落后,而且成本高,效率低,已不利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4月开始,系统地研究了煤炭订货会的改革方案,目前已取得进展。事实上,此次“全国煤炭订货会”已正式更名为“2005年度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会”,就是在刻意消减订货会的计划经济色彩。

  而经过半年多的研究,发改委在本次订货会上,适时抛出了今后订货会改革的原则方向,即:任何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干预煤、电双方的市场交易行为,只实施总量调控。电煤价格应以市场为主导,实行自主交易,鼓励煤、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订中长期合同。而这一原则的最终目标,则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

  据记者了解,建立煤炭交易中心将是一个主要方向。有关人员透露,国家发改委将尽快对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调研,拿出一套办法和实行措施,引导交易中心的发展。

  在国际上,煤、电这种依存度很大的行业间一般流行的形式是大宗长期供货合同。实际上从2004年下半年以来,像华能集团这样大的发电企业已经与神华集团、中煤、山西焦煤和晋城无烟煤集团等煤炭企业签订了多于三年的长期供货合同。

  专家认为,这种合同对稳定煤炭市场和供求关系十分必要。如果大家都签订了这种合同,这种衔接会也就逐渐淡出了。

  煤和电,是上下业,然而由于两个行业改革不同步,让市场行情报价机制常常失衡。作为下游终端产品的电价被定死,而作为原材料的煤炭,既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电煤,占煤炭总产量的60%;其余40%的价格则趋于市场化。于是,用电煤发的电利润很高;用市场煤发的电,利润很低。经济在发展,对电的需求慢慢的变大,电厂两相权衡,抛出“煤电联动”方案;对于煤炭行业来说,自然希望能够通过“市场价”获取更多利润。

  在我国,“以煤养电”的现象已经持续多年:1992年国家放开煤价,同时又对电力用煤即电煤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电力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吃惯了政策性的低价煤。有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电煤价格与电力终端销售价格比例关系是7∶100,而同年美国电煤价格与电价之比为50:100。

  电煤的超低价格,使得煤矿行业长期在微利与亏损的边缘徘徊。有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从1981年到2002年的22年间,有21家国有重点煤矿整体亏损,最高年亏损额达到59.41亿元;同时电力行业凭借超低成本价和非市场化的终端电价,从始至终保持相当高的利润率。从去年开始,电力短缺造成按计划指导价供应的电煤紧张,电厂不得不购进“市场煤”用于发电,成本大大增加。

  类似煤电争端的事情,在其他领域也存在。从2002年开始,家电和造船行业就对过高的钢材市场价格叫苦不迭,6大船厂老总曾,要求船用钢价格下调,但无济于事。目前,7成以上造船企业的民品船舶生产都处于亏损状态,而空调等家电行业的利润率也微乎其微;相反,钢铁企业在近两年却获暴利,2004年1月到11月,中国钢铁行业的利润为911亿元,同比增长66.3%。

  市场经济中行业之间的利润率有差异是正常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钢铁与家电、造船行业之间的矛盾和煤电间的矛盾相近,其原因不仅在市场,更是由于上下业体制不同所造成的。一方面,家电行业已充分市场化,竞争非常激烈,造船行业更已是全球化市场;而另一方面,钢铁行业依然由国有几大公司在垄断,上游是垄断价,下游是市场价,自然形成上下业利润率的巨大差别。

  利润率的巨大差异以及改变这种差异所需要的漫长过程,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显示了我国产业关系和产业体系上的“症结”。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业之间是不是处于协调状态,可以从几个维度来观察和分析:

  首先,产业之间的联系方式是否协调。产业之间有着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协调的产业关系在这一个方面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相互服务,二是相互促进,这也代表着一个产业的发展不能以削弱另一产业的发展为代价,如果一个产业的大发展、高利润,建立在上下游产业“痛苦”之上,这样的联系方式明显是不协调的。多年来,电力行业的高额利润,并没有促进煤炭行业的整合提升,没有带来其利润的大增长。

  其次,供给与需求是否相适应。在需求正常变动的前提下,市场中协调的产业关系将使某一产业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即能通过自身结构的调整适应新的需求变动,使供给和需求之间无论数量还是结构上的差距都逐步缩小,并且使供需之间的矛盾弱化;反之,如果对于需求的正常变动,供给迟迟不能做出一定的反应,造成长时间的供需不平衡,则说明产业间的关系是不协调的。

  此外,产业之间的相对地位是否协调、产业素质之间是不是协调等等,也都是产业协调的重要衡量标准,从这些角度来看,电力与煤炭行业之间、钢铁与造船行业之间,都有不和谐的音符。

  专家指出,国民经济追求的是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其增长取决于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资源的不断投入和有效配置,而产业关系是否协调、产业体系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果。不协调的产业关系,即使短期能促进某些行业的高增长,但不能够实现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据了解,钢铁价格的高涨,已让一些中小造船企业减产,大船厂投入新船开发和技术改造的资金也受到限制。

  2004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其核心内容为:从长远看,国家将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在过渡期间,将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

  专家们一致认为,从操作性上看,煤电联动价格机制的落实,将主要是依靠发改委对煤炭和电力价格信息的掌握程度。中国的电价体系,恐怕是中国目前最为复杂的一个单一同质产品的价格体系了。每个省、市、自治区的电价水平不一样;每个市、县、区的电价水平也不一样;而在同一区域不同的电力用户,其价格水平也不一样;甚至24小时之内,同一用户的价格也不一样。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每个电厂的上网电价水平都不一样。

  煤电价格联动之后,将迫使确定电厂上网电价的手段,只能采用成本法来计算,否则,煤电价格联动将无法实施。那么,早就由于无法准确衡量电厂成本效率而为人们所诟病的成本法,将再次以行政法规的手段而不得不继续采用下去。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将如何接着来进行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呢?一个明显的冲突是,在同一个电网公司,不同电厂的上网电价必须依据竞价原则来确定。如果竞价的结果高于或者低于煤电价格联动之后的价格,那么,我们该判罚谁违背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呢?而在已经试行竞价上网的东北电网和华东电网,控制煤炭价格涨幅的情况,又会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市场的价格信号失灵呢?

  除了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几率发生政策冲突之外,发改委似乎在收集煤炭价格信息上,也必须有操作性的考虑。目前,中国煤炭市场的价格体系,也同样是一个分煤种、分地区、分经销商、分用户的复杂体系,而且基本上没有有效的价格统计体系。举个例子,中国目前在流通环节大约存在7000万吨左右的煤炭,不知从何地来,不知在哪儿,也不知道到何处去。试问,这部分煤炭的价格如何统计?如果以电厂上报的成本信息作为统计依据,那又如何避免发电企业高报煤价上浮成本的情况呢?